杨培栋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杨培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量:750

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x,男,汉族,xx岁,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 告:xxx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586836,64元,赔偿损失83034.9元至付款之日。以上共计669871.6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xxxxxxx栋xxx号房和xx栋xxx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73.52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586836.64元。同时约定;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由被告代为出租,被告返租16%,租金抵顶一部分房款,并且原告享受被告各种优惠活动。原、被告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和市场培育协议,该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xxxxxxxx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均为36.76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为224113元和221634元。《市场培育协议》约定;培育期限为2014年5元31日到2016年5月31日止。该房地产在在市场培育期内的使用权由被告保留和享有(可采取出租等任何任何经营方式使用和经营并获得收益,由此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支出均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

合同签订之前和之后,原告积极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分别于2013年10月19日、12月28日2014年1月4日、8月17日、2016年4月23日共向被告支付支付房款人民币448226元。至此,原告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支付房款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现在被告不能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原 告:

xxxx年x月xx日



我为原告代理此案,一审法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代理观点;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无效合同,并且在起诉前3个月原告已经向被告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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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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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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