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栋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来源:杨培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量:1804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45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xxx,农民。

被告:xx,男,汉族,39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xxx,汽车驾驶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xxx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28.8元,其中医疗费17519.68元,误工费5712元,护理费1142.4元,残疾赔偿金1369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05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由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3107元,其余7520.8元由被告xx赔偿。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29日19分30时许,被告xx驾驶本人所属甘G****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党公路3公里+73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在路面上的原告xxx相碾压肇事,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于2012年1月11日经张掖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甘州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后经甘肃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甘张证【2012】法临鉴字第**号鉴定书。被告xx2011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强制责任险。

被告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之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我为原告代理此案,一审法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下是本人提供的本案代理词,仅供参阅。

交通事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经xxx所指派担任x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关于本案承担责任主体,有交警支队甘州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被告xx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其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限额,依据保监会的规定,2008年2月1日以后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无责的为12200元,甘州区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60页172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20%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xx所有的甘G-4213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xx为有责赔偿,所以其赔偿限额应为12.2万元。由于原告要求的赔偿额仅为40628.8元,并没有超出有责的赔偿限额的范围,所以,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亦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本案原告可以直接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对不足部分,才可以按照过错比例要求被告成杰予以赔偿。由于本案的医疗费赔偿额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原告合理部分的10000元医疗费损失和其它损失。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依据:

医疗费:7519.68元,十级伤残赔偿金13698.8元误工费5712元

护理费114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2元营养费10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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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栋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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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培栋
  • 执业律所: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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